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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為什么說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?內容包括哪些

    日期:2023-02-10 11:48:13 來源:互聯網
       《信托法〉規定,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。另外,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、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,也歸人信托財產。但是法律、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,不得作為信托財產。法律、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,只有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,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。
     
       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包括以下四點內容:
     
       1.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。設立信托后,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銷、被宜告破產時,委托人是惟- -受益人的,信托終止,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;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,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銷、被宣告破產時,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,信托財產從整體上不能作為委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,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。
     
       2.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。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,不得歸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。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撒銷、被宣告破產而終止,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。換言之,信托財產對受托人來說具有非繼承性,在其死亡時不列為其遺產;在受托人破產時不得列為其清算財產。
     
       3.信托財產強制執行的限制。<信托法> 規定,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,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: (1)設立信托前債權人e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,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:(2)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,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; (3)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; (4)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。也就是說,-般情況下,因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分離,所以某一信托-經產生,該信托所設定的財產即“自我封閉”,不論是受托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,還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.他信托財產的債權人,均不能對該信托財產申請強制執行。
       4.信托財產抵銷的限制。受托人管理運用、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,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。受托人管理運用、處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,不得相互抵銷。這一法律規定旨在保護信托財產免受受托人的侵害。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,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廣泛應用的關鍵所在。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這一制度優勢,為企業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務。信托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運用就是典型例子。
     
    • 為什么說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?內容包括哪些
    • 1.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。設立信托后,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銷、被宜告破產時,委托人是惟- -受益人的,信托終止,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;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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